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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

公共財產指的是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包括國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國家控制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裝備、設備和其他財產。此外,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歷史文物、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不能證實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具有經濟、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財產,都屬於公共財產的範疇。

公共財政的職能主要體現在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調控經濟和監督管理。它涉及將一部分社會資源集中起來,形成財政收入,並通過財政支出活動,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彌補市場缺陷,最佳化全社會的資源配置。在市場經濟中,公共財政不僅是社會資源的直接分配者,也是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調節者。它通過稅收調節、轉移性支出等手段來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並相機抉擇採取相應的財政政策措施,如擴張性財政政策、緊縮性財政政策和中性財政政策,以促進較高的就業水平、物價穩定和經濟成長等目標的實現。

公共財政學是研究政府如何有效地運用財政政策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促進公平分配和穩定經濟的學科。它包括政府經濟職能、公共選擇、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及政府分權等內容,其制度基礎是市場經濟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