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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限制速度

公路限制速度的規定如下:

在高速公路上,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機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的最高行駛速度規定為: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在沒有中心線的公路,限速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公路,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以及掉頭、轉彎、下陡坡時,限速為每小時30公里。

在特殊時段和天氣條件下,如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以及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限速為每小時30公里。

客運車輛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5時)行駛時,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

以上規定可能會根據具體的公路條件和環境因素有所調整,因此在實際行駛中應以公路上設定的限速標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