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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流程

刑事法庭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庭前準備。這一階段包括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迴避等。

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這一階段可能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收到一致,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公訴人、辯護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鑑定意見和有關筆錄等。

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評議、宣判。法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並最終宣判。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案件涉及附帶民事訴訟,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