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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意味著,儘管這些人群在生理上有所缺陷,但他們仍然需要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法律在量刑時會對他們給予一定的寬容,具體是否從寬處罰,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果參與了共同犯罪,也應對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