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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方式

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到案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口頭傳喚: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強制傳喚: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並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拘傳: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詢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打電話等方式通知到案:公安機關對一般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多數採取打電話通知到案,或者帶口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

以上信息均來源於相關法律規定和辦案實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