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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性

證據可采性,也稱為證據資格證據能力,指的是一項材料、物品或言論是否能在法庭上提交並作為證據使用。以下是關於證據可采性的幾個關鍵點:

定義:可采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可以被用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訴訟法律規定了許多有關證據可采性的規則。

相關性的區別:

相關性:關注的是證據與案件事實在客觀上、邏輯上的聯繫。它描述了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與某一案件中的關鍵命題或可證明的命題之間的邏輯聯繫。

可采性:關注的是證據是否得到法律認可,在法庭上被接受和使用的品質。相關性是可采性的前提,但相關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採納,不相關的證據絕對不可以採納。

例子:

在一般情況下,訴訟中不得採納傳聞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能提出並證明自己品格良好,法庭不採納品格證據。

證人不具備證人資格時,其證言不得被採納。

綜上所述,證據的可采性不僅涉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聯繫,還涉及法律對證據的認可和使用。相關性的解決是邏輯問題,而可采性的解決是法律認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