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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也是

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通常既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也擔任基金的管理人。以下是普通合夥人的詳細介紹:

定義。普通合夥人是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角色。普通合夥人在基金中扮演著核心角色,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

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普通合夥人需要以其個人資產來承擔這部分責任。

區別。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夥人雖然通常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但一個基金中可以有多個普通合夥人,而執行事務合夥人則是指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

此外,普通合夥人的角色和責任也意味著他們與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之間存在一種信託關係,普通合夥人需要定期向有限合夥人提供基金所投資企業的價值和年度發展財務報告,並遵守協定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