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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如何清算

合夥企業的清算過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確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者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指定一箇或數箇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如果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債權人。清算人在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應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債權,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則應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債權。

處理合夥企業財產。清算人應清理合夥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並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分配剩餘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剩餘財產應依法進行分配。

編制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不能申請破產,且未經依法清算的企業不能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