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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地方行政制度

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 包括州(郡)、 縣 兩 級制,以及 針 對 邊疆和少 數民族地 區的特殊行政 單位,如都 護府和都督府。以下是 詳 細介 紹:

州(郡)和 縣。唐朝的地方行政 單位分 為州(郡)和 縣 兩 級。州(郡)根 據 戶口 數量分 為上、中、下 三個等 級,而 縣 則根 據人口 數量和地理位置分 為不同的等 級,如京 縣、畿 縣、望 縣等。州(郡)的最高行政 長官是刺史, 縣的最高行政 長官是 縣令。

都 護府和都督府。在 邊疆地 區和少 數民族聚居 區,唐朝 設立了都 護府和都督府。都 護府 負 責管理少 數民族地 區,而都督府 則 負 責 軍事管理。都督府通常由 親王 擔任都督,但 實 際上由 長史主管。

此外,唐朝在城市中 實行坊市制, 將居民 區 劃分 為不同的坊,每 個坊由坊正管理。在 農村地 區, 實行 鄉里制,由里正和 鄉老 負 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