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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追溯期

3個月

行政強制執行追訴期通常是3個月。

這一規定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56條,該條規定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時,應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非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