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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篇司法解釋

契約編司法解釋如下:

一般規定。人民法院解釋契約條款時,需以詞句通常含義為基礎,結合相關條款、契約性質、目的、習慣及誠信原則等確定爭議條款含義。若當事人對條款有不同於詞句通常含義的共同理解,則不支持按詞句通常含義理解。契約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選擇有利於條款有效的解釋;若為無償契約,應選擇對債務人負擔較輕的解釋。此外,還規定了交易習慣的認定及其舉證責任。

契約的訂立。當事人對契約是否成立存在爭議時,若人民法院能確定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標的和數量,則一般應認定契約成立。同時,還規定了契約欠缺內容的確定方式,以及契約不成立時的審理和舉證期限重新指定等。

此外,還有關於買賣契約成立及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等具體規定,如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契約時如何認定買賣契約關係,以及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時的交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