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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保護令

申請保護令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確定申請條件。申請人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包括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請求。

選擇管轄法院。通常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應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行爲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如果書面申請確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書需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收集證據。申請人需收集相關證據,如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等待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將在規定時間內(通常在48至72小時內)作出裁定或駁回申請。

此外,如果申請人無法自行申請,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可以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可以包括多種措施,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