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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日期

宣判的日期因案件類型和審理程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以下是詳細信息:

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宣判。

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受理後的十日內宣判。

自訴案件。如果在被告人被羈押的情況下,宣判時間適用公訴案件的規定;如果被告人未被羈押,則應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

當庭宣判。應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情況下,宣判後應立即發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