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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額訴訟管轄

小額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如下:

管轄法院。小額訴訟的管轄法院為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契約糾紛則通常由契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小額訴訟案件有特殊規定。

當事人異議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小額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可以在法院作出宣判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後,該裁定即生效。

管轄權異議的構成要件。原告一般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受訴法院通常是原告選定的。答辯狀由應訴方提交,且管轄權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在共同訴訟中,受法院追加而參加訴訟的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其效力會及於其他共同原告。理論上,第三人通常不享有管轄異議權。訴訟代理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