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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是什麼

見面交往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是專屬於特定人物的權利,即屬於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親或母親)。探視權是因父母離異後,爲了彌補親情上的缺失,便於未與子女同住一方行使間接監護和親屬權的變化而發生的。

探視權行使的方式較爲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短暫留性式探視,這種方式時間較短,一般探視時間僅有幾個小時或十幾個小時,方式較爲靈活和隨意;另外一種是較長時間的探視,可在約定或判決、裁定中規定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接走子女並按時送回同住父親或母親處。

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問生活的一方,通過這種親情探視、對子女進行關心、呵護或短時間照顧,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籍;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再教育,還可以使子女相對充分的感受到父母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他們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