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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告日

放告日清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主要用於處理民事和輕微刑事訴訟。在清國中期,放告日通常是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這九天,即逢三、六、九日。然而,到了清後期,放告日的安排改為每月的三、八日。這意味著,在清後期,一個月中的放告日減少到了六天。此外,民事訴訟只能在放告日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