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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方官制

明朝的地方官制主要包括省、府、縣三級行政機構,具體分為:

省級行政機構。明朝在地方省級組織設布政司,主要負責全省的行政、民政、財政。提刑按察使司,主要負責全省的司法監察,包括糾劾官吏、抑制豪強、平反冤獄、澄清吏治等。都指揮使司,掌管全省的軍事行政和治安。

府級行政機構。明朝的府級行政機構主要包括知府、同知、通判、推官等職位,知府掌管一府的政務,包括教育、科舉、戶籍、軍事、驛傳、治安等事宜。

縣級行政機構。明朝在縣級設立了縣令或縣長,負責一縣的政務,包括賦役、養老、祭祀、讀書、聽獄訟等。

此外,明朝在南北兩京特別設定了府尹,其政治地位與布政使司相同。明朝的地方官制在漢唐舊制的基礎上有所發展,其影響一直延續到清朝甚至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