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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改姓

未成年子女改姓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遵循一定的程式。以下是改姓的相關信息:

條件:未成年人改姓可以基於以下原因:

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

收養或解除收養;

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

名字用字不雅或有辱人格;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

其他特殊原因等。

程式:

需要與孩子生父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

如果孩子滿8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

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戶籍辦理機構需要雙方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法民字第11號),成年子女有權決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應當由其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父親或母親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不應隨意更改子女姓氏,即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選擇問題上享有同等權利。

請注意,以上信息可能會因地區政策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建議在具體操作前諮詢當地公安機關或律師,以確保符合當地規定和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