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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的原因

未批先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地方政府對經濟成長的需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經濟成長,可能會忽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性,對違法行為採取寬容態度。

違法成本低。由於違法成本相對較低,一些企業為了追求高投資回報,寧願冒險未經過環評就擅自開工。

現有法律規定被濫用。一些企業利用現有法律中關於「限期補辦」的規定,先進行建設後再補辦相關手續,這樣環境影響評價的預防作用被削弱。

行政審批程式繁瑣。行政審批程式的複雜性和漫長性,導致一些建設單位選擇先開工後補辦手續。

土地利用規劃與經濟發展不適應。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能無法適應經濟成長的速度,導致一些項目無法獲得用地指標,從而被迫未批先建。

工期和資金使用的年度要求與審批程式的矛盾。為了滿足工期和資金使用的即時需求,建設單位可能在無法及時完成審批程式的情況下擅自開工。

以上原因綜合反映了未批先建現象的複雜性,涉及到地方政府、企業、法律制度以及行政審批等多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