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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據怎麼寫

案據的編寫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標題可以是「起訴書」或「民事起訴書」,在原告與被告欄目內,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

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請求事項即訴訟請求,要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的爭議問題。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說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同時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析論證。

結尾:在正文之後,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狀的年月日。

附項:這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以上是案據的基本編寫格式,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