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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最初在德國發展起來,並廣泛存在於德國的憲法行政法領域,其核心思想是,在處理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時,國家權力的干預應當與目的和手段之間保持適當的比例,不得過度侵害公民權利。比例原則包含三個主要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指的是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目的,即行為方式必須具有適當性。

必要性原則。在滿足適當性的前提下,行政主體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

均衡性原則。即行政權力的行使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應被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

比例原則不僅適用於行政法領域,還逐漸擴展到民法領域,對民事立法司法民事行為等方面產生影響,強調在處理民事問題時,也應避免過度干預,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