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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接待糾紛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訴訟證據要求: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其他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如果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者仍可提起訴訟,但被告若提出合理抗辯,法院可駁回起訴。

契約履行地的確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契約履行地,且無法通過補充協定或交易習慣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契約履行地。

保證人的處理:如果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法院可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若僅起訴保證人,則應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對於一般保證,情況相反。

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理:法院立案後若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應駁回起訴並將線索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如果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偵查後撤銷案件,或法院判決不構成犯罪,當事人可再次起訴。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處理:如果民間借貸訴訟被查明為虛假,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請求。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糾紛的處理:如果存在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糾紛,或反之,根據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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