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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保護水生態,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該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而海洋污染防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該法規定水污染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並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該法還建立了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此外,該法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該法的實施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該法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