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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罪名

涉黑犯罪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此外,涉黑犯罪還可能涉及以下具體的犯罪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罪

尋釁滋事罪

強迫交易罪

敲勒索罪

非法拘禁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開設賭場罪

聚眾鬥毆罪

插手基層選舉、侵蝕鎮村基層政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宗教惡勢力和航霸、村霸、地霸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壟斷娛樂服務、交通運輸、建築、采沙、採礦、專業市場等行業經營或強收保護費、地下出警隊等惡勢力黑惡勢力犯罪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