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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封爵制度

清朝的封爵制度主要分為兩種體系,一種是針對宗室的爵位體系,另一種是針對異姓功臣的爵位體系。

一、針對宗室的爵位體系

分為十二個等級,包括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從高到低排列。

爵位可以世襲,但並非等級世襲,而是遞降世襲。例如,如果一位親王去世,他的爵位將由兒子繼承,但兒子將降級為貝勒。

鐵帽子王是清朝特有的制度,共有十二位非繼承性的爵位持有者,包括八位開國元勛和四位後來因功封爵的宗室成員。

二、針對異姓功臣的爵位體系

分為九個等級,包括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以及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恩騎尉。

每一等又細分為三等,例如公爵有上二等男、一等男、三等男等。爵位的晉升基於立功的次數和程度。

清朝的封爵制度在確立初期,即天聰九年(崇德元年,1636年),對有功的宗室正式封爵。此後,隨著清朝定都北京,封爵制度逐步完善。清朝吸取了明朝封藩建國的教訓,對宗室採取封爵不賜土的政策,僅在京城賜府,並要求宗室不得擅自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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