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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期

空置期通常指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從房屋騰空到新的租客入住期間的時間段。這個時間可能用於尋找新的租客、進行房屋清潔和維護等準備工作。空置期的時間長度一般為十五天至一個多月不等,具體時間依賴於房屋的租賃情況和準備工作。

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租賃契約的基本內容,包括租賃期限和租金的支付等,但並未對空置期進行明確規定。空置期也是房屋託管服務的一部分,房屋產權所有者房屋使用權以契約形式讓渡給房屋經營單位,由其負責尋找租客並承擔中途空置期的風險。

此外,空置期也是租客和房東之間談判博弈的結果。租客可能希望獲得一定的空置期,以便在租賃前期進行籌備工作,而房東則可能出於控制空置成本的考慮,接受這種安排。如果空置期結束後房屋未能出租,經紀公司可能不會支付業主房屋租金,或者要求重新商定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