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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時間

答辯時間是在收到起訴書或抗訴狀副本後的十五日內。

答辯期是指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抗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的時間。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抗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如果被告選擇不提出答辯狀,這並不會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答辯狀中應包括被告的個人信息、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的回應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