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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

羈押期限根據不同的階段和案件性質有所不同:

公安機關拘留的羈押期限一般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羈押期限為14日或17日;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的羈押期限為10日或14日。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於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兩個月。因此,逮捕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

此外,還有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兩種羈押方式。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羈押期限最高為15日。行政拘留是對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人採取的處罰措施,羈押期限一般為15日以下,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