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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如何定性

肇事逃逸的定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通常是為了逃避搶救義務和法律責任。

客觀方面。即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逃逸時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空間要素。即逃逸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境,如逃逸後是否繼續參與救助或報案。

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仍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

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而駕車駛離現場。

酒後或無證駕駛等情形下,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而逃離。

將傷者送至醫院後無故離開,或留下假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後離開。

接受調查期間逃逸。

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事故。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而強行離開現場。

未留下真實信息而強行離開現場。

這些行為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加重處罰的情節可能導致法定刑的升格,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甚至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逃逸致人死亡可判處最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