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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是什麼

行政法院是一種專門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它最早產生於法國,基於三權分立的思想,拿破崙於1799年設立行政法院,以處理行政訴訟。隨後,包括聯邦德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大陸法系的資本主義國家仿效法國建立了行政法院。而英美等海洋法系的資本主義國家,雖然以往一般不設立單獨的行政法院,但20世紀以後也在逐漸設立專門的行政裁判所。

行政法院的主要特點是專門處理與行政機關有關的爭議和案件,與普通法院相比,行政法院在職權、審判程序、判決對象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例如,德國的行政法院是專門審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其受理行政訴訟的淵源可以追溯到15世紀。

在中國,新中國建立後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而是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有關行政訴訟案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是審理行政案件的專門法院。

總結來說,行政法院是一箇專門審理與行政機關有關的爭議和案件的法院系統,它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法律地位,但其核心職能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受到侵害時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