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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鄙制度

都鄙制度是西周到春秋時期各國普遍實行的地方組織制度,其核心內容是國野制。在這一制度下,國家被劃分為不同的政區,主要包括:

都:指諸侯的國都或重要城池,其中諸侯居住的國都以及近郊組成了都的政區。隨著卿大夫世族力量的發展,都的數量和規模迅速擴大,卿大夫居住的外的郊構成了新的都鄙組織。

野:也稱為鄙,指國都以外的地區,包括郊外的廣大地區。這些地區的居民被稱為野人或庶人,他們雖然政治上受到一定限制,但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並非奴隸。

邑:人民聚集的地方,大而有城垣宗廟的稱為「都」,而一般的邑則沒有城垣宗廟。

縣:國都以外的一部分地區,與邑一起構成了鄙的概念。

鄉與郊:城內外的不同區域,分別稱為鄉和郊,而郊外則稱為遂。

都鄙制度的實施對社會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例如,齊國的管仲通過改革都鄙制度,實行士、農、工、商各等級的分離居住,加強了社會管理,提高了國家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為齊國的稱霸奠定了基礎。

綜上所述,都鄙制度不僅是西周到春秋時期地方行政的基本框架,也是當時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