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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判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再次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認定不僅要求有重婚的事實,還要求有重婚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結婚前有措施了解自己是否已離婚,並在得到肯定答覆後才結婚,那麼可能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追究途徑主要有兩種:

公安機關依據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法院、檢察院發現重婚嫌疑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最終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受害者收集證據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如果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會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重婚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