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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固定期限契約解除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解除補償,主要取決於契約解除的原因和過程。以下是不同情況下的補償標準:

協商解除。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來說,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方面解除。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這屬於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賠償金,即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此外,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將按照該三倍的數額進行,但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補償金額還需根據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