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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什麼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中日兩國在1978年8月12日於北京簽訂的條約。

這個條約標誌着自1972年兩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以來,在關係史上又一箇重要里程碑。條約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發展中日世代友好的方向,爲兩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打開了更廣闊的前景。其主要內容包括: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持久和平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所有爭端,不訴諸武力或武力威脅;雙方反對在亞太地區或其他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霸權的努力;本着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促進兩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增進兩國人民的交往。

此外,條約還規定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太地區或其他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條約的簽訂爲維護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產生了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