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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互助條約是什麼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聯)於1950年2月14日簽訂的條約,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爲30年。這個條約取消了1945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代錶王世傑和蘇聯政府在莫斯科簽訂的不平等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實質內容包括:

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爲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其他同盟國於盡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進行彼此協商。

雙方保證以友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幹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這個條約在一定程度上爲新生的中國提供了一箇有利的外部環境,並促使中蘇兩國關係是蜜月期一直向着良性方向發展着,並對兩國建立永久的牢不可破的友誼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中國將不同蘇聯繼續延長這一條約的期限,最終於1980年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