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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扣分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分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種,具體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例如,飲酒駕駛肇事逃逸偽造車牌、嚴重超員、高速路倒車逆行、代替實際駕駛人扣分牟利等行為,一次記12分。而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此外,駕駛新規扣分罰款標準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非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駕駛未放置有效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

駕駛未按規定放置保險標誌的機動車;

違反燈光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規定;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不系安全帶;

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營運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

駕駛時撥打、接聽電話;

遇到前方機動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未按照規定讓行;

城市道路中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