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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官自由裁量權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權力。

這種權力的大小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和法官的判斷。法官自由裁量權是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權力,其主體只能是承辦案件的法官,包括獨任法官、合議庭成員和參加決定案件審判結果的審判委員會委員。自由裁量權是對當事人權利作出處分的權力,其處分的對象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或訴訟權利。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定範圍內根據客觀事實斟酌決定,同時遵循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合理性等原則,使得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結果符合法理、情理,以充分體現法律目的並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官自由裁量權並沒有明文進行規定,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