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什麼是要因行為

要因行爲,又稱爲有因行爲,是指以給付原因爲有效成立要件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爲。

這種行爲在德國法系民法中是一箇特有的概念。要因行爲的特點是,其效力受給付原因的制約。如果給付原因不具備合理性、完整性、現實可能性或存在其他瑕疵,那麼整個給付行爲將歸於無效。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價金的原因是賣方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而賣方轉讓貨物所有權的原因是買方支付價款,這些原因都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相對地,不要因行爲(無因行爲)是指與原因相分離的法律行爲,其效力不受原因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因關係存在欠缺或瑕疵,也不會影響法律行爲的效力。例如,在票據行爲中,票據的無因性意味着票據的效力不依賴於其背後的原因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