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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擔當

訴訟擔當是指在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替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蔘加訴訟,並在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糾紛中行使訴訟實施權。這種情況下,判決的效力及於原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訴訟擔當是對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的突破,因爲它允許即使不是實體權利主體的第三人,基於訴的利益對他人的實體權利行使訴權。這種權利被稱爲法定的糾紛管理權。

訴訟擔當在學術上有時被稱爲“訴訟信託”或“訴訟代位”,但它通常不是基於法律關係主體的授權或委託,而是由法律規定。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破產管理人爲了他人的利益而享有訴訟實施權。此外,職務或公益上的當事人,如船長請求給付海難救助費,或在婚姻案件、親子關係案件中,原告適格的當事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時,檢察官或律師可以作爲當事人。

訴訟擔當的意義在於使本來不適格的當事人成爲適格當事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稱爲法定的當事人變更,也稱爲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指的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繼續進行訴訟。

在實際應用中,訴訟擔當的例子包括死者的近親屬代表死者起訴維護合法權益,企業法人或依法宣告失蹤者的財產代管人代表失蹤人起訴應訴,以及在企業法人清算註銷過程中的相關人員或非法死亡的企業的股東、發起人和出資人之間的訴訟。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的管理人在涉訴時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但所回財產歸繼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