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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除權判決通常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如果沒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情況下作出。這種判決用於宣告丟失或被盜的票據(如支票、本票等)爲無效,從而排除原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該票據的權利。除權判決只涉及票據的無效性,而不涉及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申請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交除權判決的申請,逾期不申請則可能導致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