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仲裁庭有什麼權利

仲裁庭擁有以下權利:

審查申請仲裁的事由及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調查研究並決定是否受理契約糾紛案。

調閱爭議當事人的相關檔案、檔案、資料和憑證。

決定並通知有關人員和單位到現場進行勘察或進行技術鑑定。

採取中止契約履行、查封和扣押貨物、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並保存價款等保全措施。

主持調解直至裁決契約糾紛。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在仲裁活動中遇到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決定開庭時間、自行收集證據、向專家諮詢、指定鑑定人鑑定。

裁定仲裁費用的支付與分擔。

在重新選定仲裁員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

監督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和保證案件的公正性。

維護自身實體權利請求和主張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

實體權利的處分權,如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權。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任務的臨時組織,根據仲裁法規,在中國,仲裁庭分為獨任仲裁庭和合議仲裁庭兩種形式。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而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首席仲裁員。合議仲裁庭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