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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式中止

仲裁程式中止通常是指在仲裁過程中,由於特定原因導致仲裁程式暫時停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相關規定,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仲裁程式中止的情形:

當事人請求中止:當事人可以共同或分別請求中止仲裁程式。這可能發生在需要收集新的證據、進行審計、鑑定、評估或造價等情況時。

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除了當事人請求外,如果出現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式的情況,仲裁程式也可以被中止。例如,如果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結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或者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等情況。

仲裁庭的決定:仲裁程式的中止及恢復由仲裁庭決定。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請求中止仲裁程式,仲裁庭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式。

程式中止的期限:程式中止的期限不計入規定的裁決期限。這意味著,即使仲裁程式被中止,裁決的期限仍然是從仲裁程式恢復後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特定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這包括但不限於沒有仲裁協定、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定範圍、仲裁庭組成或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等情況。

綜上所述,仲裁程式中止的原因多樣,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的請求、特定情況的出現以及仲裁庭的決定。程式中止的期限不計入裁決期限,確保了裁決的及時性。同時,法律依據為當事人提供了申請撤銷裁決的途徑,以保障仲裁程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