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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行犯

企行犯是一個源自德國刑法理論的概念,它指的是某些犯罪中,未遂與既遂應當同等看待的情形。張明楷教授提到,最典型的企行犯是索取賄賂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向他人索取賄賂,而無需對方實際給付賄賂,就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除了索取賄賂罪,企行犯還包括其他一些犯罪行為。例如,根據中國《刑法》第103條關於分裂國家罪的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其中組織、策劃行為本身就能夠成立本罪的既遂。這意味著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也是企行犯的一種。

此外,中國《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其中竊取、刺探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既遂,因此這種行為也被視為企行犯。

企行犯的概念強調的是,在某些情況下,犯罪的未遂和既遂在法律效果上是等同的。這種觀點認為,對於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僅僅有犯罪的意圖和準備行為就足以構成犯罪的完成,而無需實際完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