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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商

保商是鴉片戰爭前廣州十三行中充當外國商船保證人的行商。在清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規定,凡外國來廣商船都要以廣州總督指定殷實行商中的一人為保商。由保商擔保外國來船應繳稅額及船員的行動,外國商船支付保商若乾報酬。起初行商輪流充作保商,後改為由外商自行擇保人。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又規定,除外商自選保商外,又設立派保一人,各行挨次輪派,負責查察。外商常以各種藉口反對保商制度,《南京條約》簽訂後,保商制度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