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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罪成立

盜竊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是盜竊罪的主觀要件,即行為人意圖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

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例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

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這裡的數額較大通常指一定金額以上的盜竊,而多次盜竊則是指不限於一次的盜竊行為。

此外,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上可以分離的附著物,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以及能源如電力、煤氣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即使是違禁品,如果按盜竊罪處理,也不計數額,但會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在主觀方面,行為人需要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盜竊行為而故意為之,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