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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四等人制

元代的 「四等人制 」是一 種社 會等 級 劃分制度,根 據不同的民族群 體 將 國民分 為 四個等 級,即蒙古人色目人 漢人南人。 這 種制度在元朝的官方文 獻中 並 沒有明 確的 記 載,因此其真 實性和具 體 實施情 況存在 爭 議。

蒙古人:作 為 統治民族,被列 為第一等 級,享有各 種特 權。

色目人: 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 亞、 東 歐的部分人,被 視 為第二等 級,政治地位 僅次 於蒙古人。

漢人:指原 來金朝 統治下的各族人民, 包括 漢人、契丹女真渤海高 麗等,被列 為第三等 級。

南人: 專指原 來南宋 統治下的 漢人和其他各族人民,被列 為最低一等。

這 種 劃分反映在元朝的一些政策和 規定中,例如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 權,而 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 舉上 並 沒有明 顯的 區 別。然而, 這 種制度 並 沒有被元朝的法令所明 確 規定,因此其具 體 實施和影 響程度存在不同的解 讀和看法。

屠寄的 劃分:民 國 學者屠寄在《蒙兀 兒史 記》中首次提出 「四等人制 」的概念,但 這 種 劃分方法 並非元朝官方的表述。

史料及勘 誤:有史料 記 載,伯 顏在至正元年(1341年)下台 後, 脫 脫上台 廢除了一些弊政,其中 包括可能存在的 「四等人制 」的弊政。

政治待遇的差 異:任用官吏 時,蒙古人、色目人占 據多 數 實 權 職位,而 漢人 則被 限制在一定 範圍 內。

綜上所述, 雖然 「四等人制 」在元朝可能存在,但其具 體 內容和 實施程度 並不明 確,且存在 爭 議。因此, 將其 視 為元朝的一 種社 會等 級 劃分制度,但 對其真 實性和具 體 實施情 況需要持 謹慎 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