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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天數如何認定

工傷假天數的認定主要依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和具體情況。以下是具體的認定標準:

一般情況下,輕微的創傷如扭傷或碰傷,可休假不超過5天。

需要手術縫合或包紮的傷情較輕的,可休假不超過12天。

受傷部位較大或創傷較深的,可休假不超過2個月。

手指與腳趾骨折且情況不特別嚴重的,可休假不超過3個月。

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較重創傷,可休假不超過5個月。

傷情較重或情況特殊,申請休假超過半年的,需由受傷職工提交書面申請,並經總經理批准。

一般情況下,停工留薪期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此外,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