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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

當公司遇到經營困難,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以依法申請破產進行破產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在公司倒閉的過程中,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組,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會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並進行破產財產的清算和分配。

對於員工,公司倒閉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契約,並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補償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以及勞動契約終止的補償金等。如果公司既不發工資也沒給補償,員工可以首先讓企業的工會出面協調,或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投訴,也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公司拒不執行勞動仲裁的裁決,員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