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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程式

公司解散清算程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需經過內部決議或通過司法途徑決定解散,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需要對此進行表決,並得到法定多數通過。

成立清算組。公司需要在清算決議作出後10日內成立清算組,並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成員通常由股東、董事或其他專業人士組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所在的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接管資產和通知債權人。清算組需全面接管公司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同時,需要核查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確保資產完整。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清算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全面反映公司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狀況,同時,需要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理公司資產和清償債務。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包括對資產進行變賣、拍賣等處置,以及對債務進行清償。

分配剩餘財產。在完成財產清算後,清算組需將剩餘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若公司資不抵債,則需按照法律程式進行破產清算

註銷登記。清算組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完成公司法人的終止程式,首先,需要到社會保險機構註銷社保登記,然後到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再到市場監管局(原工商局)辦理公司註銷備案,註銷營業執照,最後在媒體上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