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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原因

共有關係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具體如下:

基於法律直接規定:

例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間另有約定外,一般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表明法律直接規定了某些特定關係(如夫妻關係)下的財產共有權。

依照契約的約定:

例如,多人共同出資購買房產,根據出資比例分享所有權,形成按份共有關係。

或者,多人共同繼承遺產中的房產,根據繼承份額形成按份共有關係。

共有關係的基本形態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兩個以上的人或組織基於共同關係(如夫妻、家庭、合夥等)共同享有某物的所有權。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且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兩個以上的人或組織對於同一項不動產或動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權利不僅限於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而是及於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是一個共享的所有權,他們按照各自的份額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綜上所述,共有關係不僅適用於特定的法律關係(如夫妻財產),也適用於根據契約約定形成的各種共有形態(如合資購買房產、共同繼承遺產)。這些共有形態的法律依據和實際操作方式在民法典中都有詳盡而具體的規定。